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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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长春市自主出口品牌(第一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3-14 9:00:11   来源:对外贸易发展处


  

各外贸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拓展对外贸易、推进贸易强国建设”的精神,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加快货物贸易优化升级,鼓励品牌产品出口,根据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培育和发展吉林省自主出口品牌的通知》(吉商外贸【201738号)的要求,我市现组织开展“长春市自主出口品牌”的申报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在长春市内(含德惠、农安、榆树)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2、经营状况良好,净资产为正。

3、上年度自营出口额原则上要求不低于50万美元。

4、必须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5、申报自主出口品牌的商品类别拥有境外商标,申请企业拥有申报商标所有权或实际控制申报商标。

6、符合国家安全、环保、知识产权、社会责任等法律法规,近三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7、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报送统计资料、项目总结和绩效评价等材料。

二、申报材料

所有企业都需提供的共性材料:长春市自主出口品牌申请书(附件1)、长春市自主出口品牌申请表(附件2)、法律责任声明(附件3)、申请报告(应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在自主出口品牌方面的建设情况及未来规划)、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

同时各企业参考《“长春市自主出口品牌”申报资格条件与评分指标》(附件4)中的各项评审标准,按各企业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所有外文材料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三、评审标准

在对企业的申报材料核实后,我局将按照《“长春市自主出口品牌”申报资格条件与评分指标》予以评分,根据评分的高低和行业代表性予以评审认定。

我局在此次申报中将评定10户企业作为第一批“长春市自主出口品牌”企业,其中高新、机电、医保类企业5户,农、林、牧类企业3户,其他行业的企业2户。

四、申报程序

各申报企业请于2018320日将申报材料装订成册报送365备用大陆对应的业务处室,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并逐页加盖公章。

项目受理处室分工及联系方式:

机电、医保及高新类企业报机电处,房间号516,电话 82705995

农、林、牧类企业报国际市场开发处,房间号512,电话82761603

其他企业报对外贸易发展处,房间号511,电话82738782

五、其他事项

1、被评定为“长春市自主出口品牌”的企业将在各级外经贸资金的申报中予以优先支持,并择优推荐为“吉林省自主出口品牌”

2、中直企业不参与此次申报评定,可在日后直接参与省级、国家级的出口品牌申报评定。

3、各企业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有效,如在审核过程中发现造假行为,将取消企业5年内申报各级外经贸资金的资格。

附件:1长春市自主出口品牌申请书

2长春市自主出口品牌申请表

3、法律责任声明

      4、“长春市自主出口品牌”申报资格条件与评

分指标

 

 

 

 

365备用大陆     

2018222   

 

 

 

 

 

                     联系人及电话:王延斌   0431-82738782               



减轻企业负担投诉举报电话 82714168     廉政举报电话 8273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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