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办理《加工贸易业务》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5-7-24 14:21:48   来源:行政审批办公室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2、《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

    (国函[1995]109号); 

  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5号)。

二、申报材料

(一)首次办理加工贸易企业

   1、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2、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经营企业对外签订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5、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订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6、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他证明和材料。

(二)现有加工贸易企业

   1、有效期内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2、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请表;

   3、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表;

   4、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

   5、出口成品申请备案清单;

   6、进口合同书;

   7、出口合同书。

三、办理程序

  1、企业网上及书面材料申报:

    企业通过《加工贸易业务网上申请网址》(http://jmsa.ec.com.cn/jmdc/index.jsp)登录加工贸易所要求提供的信息网页、根据企业不同类型,分别选择相应表格认真填写。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将申请成功以后的登记表下载打印(一式两份),由企业法定代表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企业持打印的《登记表》等相关材料到审批办窗口申报。

  2、审批办窗口受理审核;

  3、审批办窗口网上会签;

  4、审批办主管处长签批;

  5、审批办发放相关审批表并签字、盖章。

四、办理期限

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

五、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六、法定权利

  1、行政机关做出不予行政认可书面决定的,如不说明理由,或行政机关违反有关规定,不采用规定方式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如申请人对审批窗口办理方式、程序和办理结果不满意,可向政务中心监察机构投诉。

 

 

 

 

 

联系电话:0431-88779269

投诉电话:0431-88779267

网址:www.ccmbc.gov.cn

单位地址:长春市普阳街3177号(市政务大厅3C区)

 


减轻企业负担投诉举报电话 82714168     廉政举报电话 82734351

版权所有:365备用大陆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578号     邮编:130012     E-mail:wzx@changchun.gov.cn

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网站备案许可证编号:吉ICP备11002904     公安机关备案号:22010202000460